黔科协发〔2025〕31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有关驻黔单位,各市(州)科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科研机构,省科协各所属科技社团,高校、企事业科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热情,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作出新的贡献,经研究,决定开展首届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面向全省科技工作者共评选表彰150名个人、60个集体(团队)。包括4个奖项,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如下:
(一)贵州省青年科技奖30名;
(二)贵州省科普工作先进个人80名、先进集体50个;
(三)贵州卓越工程师奖20名个人、5个团队;
(四)贵州科技创新奖20名个人、5个团队。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贵州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持续聚焦“富矿精开”“六大产业基地”建设,扎实推动大数据战略升级、产业技术攻坚、乡村振兴科技赋能、创新平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任务,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体现新时代贵州精神。
(三)个人奖申报者应为中国籍、在黔在职工作。集体(团队)奖申报成员70%以上应为中国籍,其中,集体(团队)负责人(领衔人)必须为中国籍且在黔在职工作。
(四)主要业绩和代表性成果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以来)取得,各奖项有特定要求的除外。所列举业绩或代表性成果不少于80%依托贵州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取得或应用于贵州。
(五)个人奖申报人、申报集体(团队)奖成员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各奖项具体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三、推荐渠道及名额分配
实行限额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一)省直单位、中央驻黔单位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黔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为:
1.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30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12个;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3个;
3.其他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黔单位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2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1个。
(二)市(州)
由各市(州)科协会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州)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为:
1.贵阳市、遵义市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15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12个;
2.其他市(州)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12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9个。
(三)省属科研机构
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负责所属科研院所推荐工作,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3个。
其他省属科研机构不作为推荐单位,其申报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科协
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科协可分别推荐个人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候选集体(团队)不超过3个。
(五)推荐要求
1.所有个人奖和集体(团队)奖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
2.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个人奖和集体(团队)奖负责人(领衔人)被推荐。
3.推荐4个(含)以上个人奖的单位,贵州省青年科技奖、贵州省科普先进个人推荐比例分别不少于推荐个人总数的25%;推荐3个(含)以上集体(团队)奖的单位,贵州省科普先进集体推荐比例不少于推荐集体(团队)总数的25%。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推荐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须对申报人、申报集体(团队)成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党风廉政情况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在本单位(包括申报集体<团队>所有成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初步推荐对象报所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结合申报情况,经专家评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对象,并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二)形式审查。办公室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和候选集体(团队)。
(三)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表彰工作要求,邀请同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拟表彰对象。
(四)公示。拟表彰对象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首届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表彰对象。
(五)表彰。形成表彰决定,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下发表彰通知。
五、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报送内容
报送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包括:
1.《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申报书》。须加盖被推荐人、被推荐集体(团队)负责人(领衔人)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被推荐人、被推荐集体(团队)负责人(领衔人)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依托单位)在推荐意见中应写明推荐对象廉洁自律、学术作风等情况。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需征求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提供《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的,需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提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表》。
2.被推荐人、被推荐集体(团队)负责人(领衔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与申报书填报内容一致,须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封面加盖公章。佐证材料提供不超过8项代表性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著作提交封面及关键页复印件(盖单位章);代表性成果应以在贵州省内做出或应用于贵州的为主(比例不低于提供成果的80%)。提供获奖证书的,获奖证书与申报的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应附有检索、引用证明;取得经济效益的,要有证明材料,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
4.申报材料不涉密证明。须加盖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公章。
5.推荐报告和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对象产生方式、专家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以及推荐单位评审组成员名单、确定推荐的对象名单,并附推荐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推荐报告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对象汇总表中,推荐单位要对推荐对象进行排序。
以上材料报送PDF版即可(按奖项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其中:
(1)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有关驻黔单位推荐材料请报送至电子邮箱:gzkxzrb@126.com。
(2)省属科研机构、各市(州)推荐材料请报送至电子邮箱:kpb2025py@126.com。
(3)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科协推荐材料请报送至电子邮箱:yzzx5656@163.com。
(4)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推荐材料请报送至电子邮箱:xhb730@163.com。
各类表格电子版可在省科协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gast.org.cn
(二)报送要求
请严格对照资格条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报送。相关材料需完整报送,缺少或不完整的,报送无效。
(三)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7:00,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科研生产一线政治表现好、成就突出、贡献卓著、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集体(团队)评选出来,宁缺毋滥。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个人奖原则上不推荐副厅级(含)以上的个人,集体(团队)奖不推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推荐的处级干部人选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长年坚持在教学或科研一线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三)严格评选标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重点评价申报对象创新能力、贡献和成果价值。代表性成果、重大项目、重要组织任职等应与创新能力、贡献和成果价值中的有关内容对应。认真甄别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等情况。
(四)严肃评选纪律。严格纪律,加强监管,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
七、奖励方式
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个人颁发证书、奖杯和一次性奖金。
八、组织领导
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联合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成立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负责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申 磊、莫进武、赵 娟
联系电话:0851-85832335
0851-85832065
0851-85830221
附件:1.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9.贵州科技创新争先奖推荐对象汇总表(集体<团队>).docx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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