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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概况
科协章程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4年7月4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在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全省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中央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始终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为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大力推进特色科技强省建设,奋力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七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让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切实感受到“家”的温度和“节”的温馨。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贵州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服务我省重大科技战略部署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制定,参与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贵州特点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省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支持我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黔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八条  加强科协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科协组织体系,加强科协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兴办符合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由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和上一级科协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省级学会、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批准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选举产生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审议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和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实行挂职副主席定期驻会制度。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国内科学家和外籍科学家为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会委员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承认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原则上达到200名以上;

()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学会,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接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四十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接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事业单位科协、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接受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上级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有关科学技术普及组织。

第四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上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区)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由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和上一级科协组织备案。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是指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成立科协,须按隶属关系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即为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驻区企业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基层组织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基层组织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和乡村振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资助;

()捐赠;

()会费;

()企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贵州省科协。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贵阳。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GUI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Z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六十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使用统一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使用范围、通用尺寸等遵照《中国科协会徽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省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五条  《实施细则》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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