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协普〔2024〕13号
各市(州)、县(市、区)科协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科协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有关要求,省科协对《贵州省科协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0月15日
贵州省科协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和《贵州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精神,规范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及《省财政厅省科协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9〕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旨在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全省各级科协、基层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农村科普组织与各级涉农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院所、高校建立起结对帮扶关系,通过实用技术培训和重点指导,把农村有思路、有能力的农民,培育成为农村实用技术骨干或科普带头人,辐射带动周边老百姓共同致富,实现农业新技术推广普及,提升农民科学素质,巩固全省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条 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坚持“统一标准,公平竞争,分类实施,择优支持”的原则,以项目方式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由省财政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培训讲座和活动费。包括开展科学普及或实用技术培训、讲座以及组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设备、氛围营造、资料印刷购置(为培训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纸质及数字化材料)等费用。
(二)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开展培训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培训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资助项目额度根据年度预算经费确定,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科协。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负责审核并协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经费监管抽查工作;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二)市、县级科协。应切实履行好在本地区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实施全过程指导和验收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各级科协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下达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包括:
(一)组织申报。省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各市(州)科协、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科研院所、高校组织辖区县(市、区)、直属基层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二)评审和预算下达。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研究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列为年度储备项目或纳入项目库。省科协依据年度预算资金制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下达预算资金。
(三)资金拨付。项目预算资金下达后,同级科协应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实施单位,并监督和管理预算资金使用。
第五章 项目预算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一 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州)科协推荐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市(州)科协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对各项目单位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内完成项目总结,各市(州)科协要认真组织好验收工作,将总结验收材料汇总后报省科协科普部,省科协科普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项目,除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外,省科协可视情况调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获批后,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同步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对绩效目标偏离情况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和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市(州)科协核查后编制绩效报告报省科协,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科研院所、高校直接报省科协。省科协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滞留应下拨的专项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其它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省科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资金,在后续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正当理由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贵州省科协科技致富“二传手”培训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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