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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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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搭建平台,实施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青托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托工程旨在引导和支持市(州)科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园区科协,省内高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及企业(科协)(以下简称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通过搭建学术引领平台,共同托举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下简称“被托举人”),激发其开展创新研发,在创造力黄金期脱颖而出,成为青年学术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青托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每年通过遴选,资助一批青年科技人才,连续两年进行培养,每批人数不超过40名(其中科协资助20名,提名自筹资助20名)。在托举期内,科协资助经费从省科协专项经费列支。提名自筹资助人选,由实施单位参考科协资助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条  青托工程由省科协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评审、协调联络、项目管理、总结评估、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被托举人可优先参评贵州省青年科技奖、贵州省优秀科技集体和优秀科技个人奖等奖项,优先推荐申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奖和未来女科学家计划等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同行评议。本项目依托申报单位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同行专家评议被托举人。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省内外专家均可)评议并推荐,其中1名专家须获二级以上正高级职称。同一专家为2名以上候选人进行推荐时,须进行推荐排名。

第七条  坚持精准托举。由1名院士或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包括但不限于长江学者、杰青专家、省“十”层次专家、省级核心专家〈一类〉等,省内外专家均可)作为托举专家,承担指导责任,为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职业发展提出规划建议。每位托举专家在同一个托举周期内只能托举1名青托工程入选者。

第八条  坚持综合培养。充分发挥“科协+”资源优势,鼓励省级学会、市(州)科协、园区科协、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依托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形成具有科学共同体特色、同行认可、精准专业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第九条  坚持服务贵州发展。加强与科技前沿、国家和省内重大需求相结合,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被托举人应具备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具有优良学风,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二)年龄在32周岁(含)以下(女性或医学领域的人选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按推荐年度1月1日实足年龄计算),全职在贵州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获得博士学位,热爱并致力投身科研事业,有较强的科研潜质,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四)推荐单位拟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工作经历。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作为发明人的排名在前三位以内。

2.对基础研究型人才,要求作为核心成员参与承担至少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表SCI、JCR二区论文不少于2篇或一区论文不少于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

3.对应用技术研发型人才,要求主持或主要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成果转化经济效益300万以上。

第十一条 已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有关国家人才项目,以及省科技厅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等省直单位相关项目的,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包括被托举人名额、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公示等。

(二)有组织保障。申报单位均应为在国家法律法规管理下正常开展工作的各类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其中,申报单位为省级学会的,须内部治理规范,未被省科协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且未在处罚期内。年检结论最近一次不能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不能连续为“基本合格”。申报单位为园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及其他社团组织的须组织健全,正常开展工作。

(三)有经费保障。有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的保障经费。

第十三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工作基础。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有一定的配套经费。

(二)支撑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等,应符合被托举人成长成才需求。

(三)专家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同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权威专家组成,对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四)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

第四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省科协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统筹协调青托工程的规划部署。

(二)成立青托工程评审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青托工程项目申报。

(四)审核申报单位的实施方案,遴选被托举人。

(五)公示和发布被托举人名单。

(六)指导做好青托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实施、验收、评估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州)科协、省级学会、园区科协、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作为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青托工程项目申报,人选初步遴选、上报等。主要任务:

(一)成立推荐工作专家委员会。

(二)组织被托举人的申报、审查、推荐、评审、公示、上报。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党风廉政情况以及材料的真实性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建立或联系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共同建立科研平台、联合培养机制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被托举人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吸收被托举人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支持申请科研课题或独立承担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为被托举人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坛等提供机会和条件等。

(四)做好考核管理,建立被托举人培养档案和跟踪机制,项目审查和结项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任务:

(一)履行对被托举人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制定培养计划,推动项目实施。

(二)主动参与被托举人的培养,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奖项推荐、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工作中,为被托举人提供支持保障。

(三)配合开展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并接受省科协对托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托举专家承担托举和指导责任,主要任务:

(一)指导被托举人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

(二)在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拓宽科技视野、提升实践创新能力、遵守学术道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

(三)利用自身学术资源,为被托举人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提升学术能力,扩大学术影响。

第十八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按培养计划开展工作。在被托举期内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研究报告应注明:“贵州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字样。

(三)配合省科协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积极参加省科协、市(州)科协、省级学会、园区科协、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举办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协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市(州)科协、省级学会、园区科协、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使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组织本领域内权威专家开展被托举人初步遴选推荐工作,按要求向省科协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将被取消托举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科协组织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7名,根据候选人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成长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单位托举条件以及托举专家科研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被托举人建议人选。省科协对被托举人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取消人选入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为2年。项目实施单位以签署年度项目任务书方式明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科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书面报告省科协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照省科协要求开展青年科技人才托举相关工作、托举项目推进不力的,省科协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协对被托举人培养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给予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资格。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资助的项目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鼓励市(州)科协、学会(协会、研究会)、园区科协、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协)多渠道募集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分年度划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进度、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管理,用以支持项目实施单位搭建被托举人的培养平台。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连续资助2年。鼓励项目推荐单位、实施单位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一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主要用于被托举人开展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科技著作等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费用,包含材料费、资料费、出版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十二条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对外投资。

(二)罚款、还贷。

(三)捐款、赞助。

(四)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五)设备支出。

(六)与青托工程项目无关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青托工程资助经费下拨至被托举人所在单位,资助经费按照省级财政经费相关管理规定,被托举人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七章  监督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科协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被托举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每年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材料。被托举人出现离开贵州省工作,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因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将停止资助。对已入选第十一条所述人才项目,仍申报“青托工程”且获得资助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科协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在项目实施一个年度后须向省科协报送托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须向省科协提交结项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被托举人成长情况(成果产出、获表彰奖励、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推广)等内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省科协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如被托举人出现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托举工程项目,或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省科协将取消被托举人资格,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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